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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 | 高书生:文化大数据也有“天猫店”

信息来源:高书生 伏羲云  添加时间:2021/08/23  浏览次数:3888次

常常有人问起:文化单位怎样加入文化大数据建设行列?

依照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框架和路径,首先入列的,应该是各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,工作任务是依托现有有线电视网络设施,形成具有标识解析和结算支付功能的国家文化专网。在此基础上,先期开展一项新业务,即国家文化专网接入服务,以贯通各文化单位的数据中心,或为文化单位提供数据存储服务。

接下来入列的,应该是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,工作任务是基于国家文化专网,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。通俗地说,就是建设类似于“天猫店”的“数据超市”,用于文化资源数据交易。

依托现有有线电视网络设施,形成国家文化专网;基于国家文化专网,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。这两项工作任务,属于当下热议的“文化新基建”,即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。

专网有了,平台建了,各级各类文化单位,不论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还是经营性文化企业,不管是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,还是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社、出版社、文艺院团、影视机构、设计公司等文化生产机构,以及文化科研机构、院校等,都可以自由出入“数据超市”,进行文化资源数据交易:有数据的卖数据,需要数据的买数据。文化资源数据变现收入,将成为文化单位新的收入增长点。

对文化单位的好处远不至于此,当下困扰文化单位的矛盾和问题,几乎均可以找到解决方案:

其一,平台建设。这些年,文化单位在互联网“打拼”,吃亏最多的就是自己没有独立的平台。可是,自己建平台,一是投入很大,二是影响有限。一旦接入专网,进入“数据超市”,文化单位只需要“开店”即可,不光节省了投资,而且规避了不熟悉平台运营的“短板”,腾出精力专注于做内容。这叫做“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做”,换取的是擅长做内容的不再做不擅长的事,不再为平台奔波。

其二,版权保护。消费互联网时代,文化单位对盗版有切肤之痛,对版权极为敏感,几乎成了“条件反射”,无论谈到怎样的思路和举措,第一反应就是版权保护。数字化时代,文化产品升级为文化数字内容,产品形态、文化业态都变了,理论上讲,版权保护比以往更简单、更容易了。特别是在文化大数据体系架构下,无论文化资源数据,还是文化数字内容,都被赋予唯一的标识符,作为确权、交易、清算、支付等方面的通行证,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和制度安排都很周密。

其三,数据共享。这些年,文化单位多多少少都积攒了一些数据,文化数据库一般也都是自建自用,“数据孤岛”造成数据供求脱节,数据使用率普遍不高,甚至造成数据库建设上的重复建设。一旦文化单位的数据中心被国家文化专网贯通,数据信息即刻互联互通,通过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搜索服务,即可自动匹配文化资源数据,实现数据撮合、分享。

其四,业态创新。目前,文化业态很多,但在文化行政分业的情况下,彼此却处于分割状态。有线电视网络是广电的,书报刊是新闻出版的,文艺院团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博物馆是文化文物的。数字化时代,文化应当是体验性的,而文化体验的样式是丰富多彩的,跨界必将是常态,无界也指日可待。贯通业态和业态的基本途径就是“关联”,文化数据和文化遗产之间,文字、声音、色彩、线条、形体等文化元素之间,图书、图片、图像等形态之间,均可以关联起来,中华文化全景式呈现不会遥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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